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9號聲請人甲○○
18號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有土地、房屋各一筆,價值新台幣(下同)853,575元及186,500元,另有投資2,500,000元,合計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為3,540,075元(聲請人另有汽車1輛,據聲請人陳報已於96年12月間出售,不列入破產財團),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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