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黃文章
黃鴻明 黃清村 黃三居 黃文村 黃春生 黃勢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菊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上訴人 黃堂軒 (即上訴人 黃笨之 繼承人)
黃堂修 (即上訴人黃笨之繼承人)上訴人 黃朝順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
許英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