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02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對人 葉慶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9月8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因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無法送達之事實依據,係其所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一份為據,雖該戶籍謄本所記載之相對人地址為「臺南市○○區○○路○○號之1(安平區戶政事務所)」,惟與相對人最新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號」有別,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與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有間,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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