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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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憲勝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憲勝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簡仲頤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