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許徐國 被告 洪廉婷 (即 洪佳和 之繼承人)
洪國倫 (即洪佳和之繼承人)
洪婕恩 (即洪佳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90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9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9313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3萬88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