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吳明樹
吳哲賢 吳哲安 吳壁彤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黃怡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 林展弘 被告 龔友智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洪裕翔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