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8號原告 林智強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複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被告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被告 陳佳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所載之「訴訟代理人 謝廷恩 律師」均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謝庭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