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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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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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