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四0號
原告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正雄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