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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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侯志翰 (即 侯國忠 )被告臺中市新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羅文正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故審核裁判時,即應以原告主張其在變更前後所得分配之差額利益為據。經查,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被告依原分配表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211元(表3之1:638元+表3之5:13萬5263元+表4之1:2988元+表4之7:14萬2071元+表4之9:1萬7360元+表4之10:33萬3891元=63萬2211元),如依原告主張全額剔除,不予列入分配,則原告所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63萬2211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萬2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