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詹勳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955,
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原告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價值│││(苗栗縣卓蘭鎮)│(平方公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水廠段625│419.87│1/3│1,600元│419.871,6001/3=223,931元│├──┼────────┼──────┼──────┼──────┼────────────────┤│2│ 卓蘭段 2626-9│4,480│1/3│490元│4,4804901/3=731,733元│├──┼────────┴──────┴──────┴──────┼────────────────┤│合計││955,664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