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蔡王政 惟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聖驩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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