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7號
第149號原告 陳建廷
陳麗文 被告 郭宜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桃交簡字第310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2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