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怡瑜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裁定自同年二月十七日延長羈押。又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自同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趙春碧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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