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79號原告 藍鴻健 被告 李子涵 (原名: 李宇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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