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67號上訴人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被上訴人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
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萬2,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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