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峻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峻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峻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王峻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替代役實施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幣1000元折算一日│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8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7日│107年11月10日││││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4│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號│字第7700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324號│108年度桃簡字第5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8年4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324號│108年度桃簡字第531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22日│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