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李合鑑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仁海宮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仁海宮捐助組織章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召開第12屆107年度第2次「定期董事會」,會中決議修改及增訂章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如附表所示)部分,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第12屆107年度第2次「定期董事會」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到簿、捐助組織章程修、增訂對照表、捐助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22頁),本院衡酌前開規定之變更,係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所為之修正,與民法財團法人之前開規定不相違背,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就前開變更亦無意見等情,有桃園市政府民政局108年6月19日桃民宗字第108001037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又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表:
┌───┬──────────────┬──────────────┬──────────┐│條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修正說明│├───┼──────────────┼──────────────┼──────────┤│第6條│第三章信徒│第三章信徒│1.修改內文:│││第六條:│第六條:│第二項內文-不得「│││一、本法人仁海宮祭祀轄區分14│一、本法人仁海宮祭祀轄區分14│三」親等之內,修正│││區,每區產生信徒最多七名│區,每區產生信徒最多七名│為不得「五」親等之│││,共計98名信徒為限。│,共計98名信徒為限。│內。│││二、凡在本法人仁海宮祭祀地區│二、凡在本法人仁海宮祭祀地區│2.增訂內文:│││之成年居民不分性別而信仰│之成年居民不分性別而信仰│增訂第三、四、五、│││佛教道教且向本法人捐助者│佛教道教且向本法人捐助者│六項。│││,由本法人同一區信徒二人│,由本法人同一區信徒二人││││以上推薦(不得五親等之內│以上推薦(不得三親等之內││││)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送信│)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送信││││徒大會追認始得為本法人之│徒大會追認始得為本法人之││││信徒。│信徒。││││三、信徒死亡或喪失信徒資格日│││││起,五年內其五親等內不得│││││擔任本宮信徒。│││││四、同區信徒同姓者不得超過三│││││人以上。│││││五、信徒戶籍登記不得相同。│││││六、新進信徒不得屆滿60歲。│││├───┼──────────────┼──────────────┼──────────┤│第14條│第五章組織及職權│第五章組織及職權│1.修改內文:│││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第三項內文-及「三│││一、董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連選│一、董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連選│」親等以內血親、姻│││得連任,但董事長、副董事│得連任,但董事長、副董事│親關係,修正為及「│││長及常務監事只得連任壹次│長及常務監事只得連任壹次│五」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二、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常務監│二、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常務監│2.增訂內文:增訂第四│││事三名不得在同一區內產生│事三名不得在同一區內產生│項。│││。│。││││三、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三、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五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關係。││││四、董監事屆滿85歲者不得續任│││││,在任者得至任期屆滿。│││├───┴──────────────┴──────────────┴──────────┤│以上條文內容均依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仁海宮捐助組織章程繕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