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9號聲請人乙○○
4號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6年2月3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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