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陳玉蝦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 蘇璽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