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843號原告 劉明發 被告 黃新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詐欺附帶民事賠償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明定。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提出於本院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詐欺附帶民事賠償狀,固主張以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為據,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迄今未因前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是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