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芳榮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芳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芳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10、453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附表編號6、7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10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8
9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
8年、1年1月、4年6月加計後之總和。經核聲請人聲請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各罪罪質差異、犯罪時間之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6月8日│106年6月14日│106年7月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同左│同左│││第85、227、173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14││││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0、│同左│同左││││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0、│同左│同左││││453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9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3849號│││││②編號1至5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2月16日某時許│106年12月16日施用第│105年9月4日下午3││││二級毒品後10分鐘│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同左│雲林地檢107年度撤緩│││第85、227、1732號、││毒偵字第42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14││││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0、│同左│108年度訴字第15號││││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同左│108年3月2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0、│同左│108年度訴字第15號││││453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9日│同左│108年4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49號││字第1605號│││②編號1至5已經判決││②編號6、7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1年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9月4日下午3│106年1月19日│106年1月22日│││時稍晚之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撤緩│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同左│││毒偵字第420號│第5914號、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3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5號│107年度訴字第489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5月24日│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5號│107年度訴字第489號│同左││判決├────┼──────────┼──────────┼──────────┤││判決│108年4月18日│108年6月10日│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同左│││字第1605號│字第2310號││││②編號6、7已經判決│②編號8至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4年6月確定││└────────┴──────────┴──────────┴──────────┘┌────────┬──────────┬──────────┬──────────┐│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4月3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914號、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3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10號│││││②編號8至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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