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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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至凱選任辯護人鄭元翔律師
蔡尚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至凱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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