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台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珮如 被上訴人 李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所載),應徵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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