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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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2,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