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新竹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深淵法官李秋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