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因其原有之汽車車牌(四五四─二二四六號)違規被吊扣,明知某不詳姓名之已成年男子(年籍不詳),於民國八十七年三、四月間某日,在花蓮縣光復鄉向其兜售、號碼為JB─三八○三號(起訴書誤載為三八○八號)之二塊車牌,係屬來源不明之贓物(該二塊車牌,原為甲○○所有,於八十五年七月間,連同停放在花蓮市○○街與廣東街口之汽車,一起被不詳姓名之人竊取),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及獲得免繳違規罰款之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而以新台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向其購買,並懸掛在乙○○原有之汽車上使用。嗣後發生如附表所示五次違規事件,均因警察機關誤以甲○○為告發對象,致乙○○獲得免繳罰款之不法利益。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八時三十分許,甲○○發現其失竊之車牌掛在乙○○之汽車後,乃報警在花蓮市○○街與自由街口將乙○○查獲,並扣得上開車牌0塊。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被告因車牌遭吊扣,於右述時地向不詳姓名之男子購買來路不明之車牌使用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並經被害人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時指訴甚明,復有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照片、偵查報告書各一份、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函及所附車籍詢問資料(本院卷二八至三一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於使用前述車牌後,多次超速行駛,為警照相舉發,亦有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函及所附違規資料、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數張、照片在卷足憑(偵查卷二三至二九、十九頁),被告明知該車牌來路不明,竟仍予購買之,其顯有故買贓物之犯意甚明,且其將他人車牌懸掛在自己車子使用,多次違規超速行駛,其應知可能遭警照相舉發,而違規單將寄給車牌之所有人,堪認被告購入上開車牌使用,意圖獲得免繳違規罰款之不法利益,至為明確。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不法利益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得不法利益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較重之詐欺得不法利益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其曾於六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曾於六十六年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均已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足參),因一時貪念購買贓物使用而觸法,及其智識程度、贓物價額、使用贓物期間、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暨其犯罪後仍未至監理機關繳納罰鍰,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查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刑庭總會決議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二五號判例意旨,仍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被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違規日期│違規地點│違規事由│├──┼───────┼───────┼────────────────┤│一│87.11.16│台九公路二五七│速限六十公里,經雷達測照時速八十││││公里處│八公里,超速二十八公里│├──┼───────┼───────┼────────────────┤│二│89.4.23,9時24○○里鎮○○○○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分││指示│├──┼───────┼───────┼────────────────┤│三│89.8.5,5時43分│花東公路志學段│速限六十公里,經雷達測照時速九十│││││公里,超速三十公里│├──┼───────┼───────┼────────────────┤│四│89.8.30│花東公路│超速│├──┼───────┼───────┼────────────────┤│五│89.9.8,11時23│花東公路稻香段│速限六十公里,經雷達測照時速八十│││分││四公里,超速二十四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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