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程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程偉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AB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千楓衛浴有限公司,程偉倫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程偉倫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程偉倫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者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