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凱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7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詹凱逸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詹凱逸(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ㄧ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係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上「戰略網咖」內,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因其另案遭通緝,於112年5月23日16時50許,為警在新竹市○○路000號薇閣旅館313號房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
理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詹凱逸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57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3日刑鑑字第1120089142號鑑定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報告編號A0514)、112年7月13日(報告編號A0514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按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同條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項至第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是核被告詹凱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起訴書認被告持有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應分別構成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應屬誤會。
㈡想像競合:被告同時購入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以一持有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㈢累犯加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10年4月29日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皆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告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漏論此部分構成累犯,惟業經公訴人當庭補充,附此說明。
㈣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令之禁止
,前已有多次毒品相關前科紀錄,猶不知警惕復為本件犯行,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時間、數量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衡情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㈡至附表編號4至5、7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皆屬被告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起訴書聲請將上開扣案物沒收銷燬,應屬誤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4、5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編號扣案物驗餘淨重純質淨重檢出成分檢驗報告11-1、1-3至1-5海洛因4包18.35公克13.6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570號鑑定書21-2海洛因1包3.13公克2.55公克31-7至1-14甲基安非他命8包143.86公克112.2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3日刑鑑字第1120089142號鑑定書41-15愷他命1包0.74公克0.67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3-3至3-14毒品咖啡包118包197.69公克13.88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61-16、3-1、3-2大麻3包1.317公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3日(報告編號A0514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71-17、1-18搖頭丸2包(共15顆)9.315公克4.507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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