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湯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3,48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