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聲請人祭祀公業三王公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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