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行執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司行執字第9號債權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法定代理人 李佩璘 債務人 潘柏清 債務人 陳阿英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潘柏清對第三人圖米亞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國軍圖米亞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段○○○號之三,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