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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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杜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