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亞克 債務人 李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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