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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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始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2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沒入保證金。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5年5月11日起因竊盜案件入臺灣台南監獄受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受理本件聲請之時(95年5月19日),受刑人係在監受執行,並無逃匿,是參諸前揭法條規定意旨,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