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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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188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壬○○
辛○○
乙○○○
丁○○
丙○○
戊○○
2號
己○○○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