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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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甲○○、債務人乙○○請求之依據(發票人為康華實業有限公司)。
二、請補正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利率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