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02號原告 俞筠瑩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告 游本宏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葛耘 律師被告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七期市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被告 蔡淑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
吳紹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