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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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筱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一行內容載「自合約訂立日起至清償日止」,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