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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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95號聲請人 王麗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5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55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