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17號聲請人 林炳麟 代理人 陳貞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林子文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2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