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18號聲請人 潘瑞珍 (原名 黃潘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330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413003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504004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96005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54006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