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31號聲請人 郭哖 代理人 黃敏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簡硯姝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3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2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3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4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5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6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7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8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9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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