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力揚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邱敘綸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返還投資款事件於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庭之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被告,為證人於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庭所為證述內容是否與筆錄之記載相符,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系爭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被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本院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庭之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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