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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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兆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第一項以本金399,482元計算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