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債權人VIVIANHSU( 馬薇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JUBERTMARABASPATACSIL( 馬拉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JUBERTMARABASPATACSIL(馬拉芭)的護照號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