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金文川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731,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6,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