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20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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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2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丙○○相對人乙○○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20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0號公共危險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池通文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玖仟元整(當場給付)。
二、聲請人丙○○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
三、聲請人丙○○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