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4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4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4年7月1日購買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13樓之房屋,並於94年7月27日登記成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後,95年4月至96年8月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社區管理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0計算之遲延利息。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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