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瑋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瑋倫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瑋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4日│102年5月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743號│第3173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2年度原桃簡字第62號│102年度原桃簡字第94號││├──┼───────────┼───────────┤│事實審│判決│102年7月11日│102年8月21日│││日期│││├───┼──┼───────────┼───────────┤││法院│桃園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原桃簡字第62號│102年度原桃簡字第62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6日│102年9月24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